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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群众信访举报件整改情况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31 17:12:36               A+  A  A-         打印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群众信访举报件整改情况公示
 
     按照《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现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群众信访举报件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日(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6 日),欢迎公众对整改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联系人:安冬     电话:0952-2098097     邮寄地址:1103215115@qq.com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群众信访举报件整改情况公示
举报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调查情况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环督(有色)
 [2021]1
       2021年8月30日接到电话举报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特种材料分公司,贮存废渣(废渣含有钒、钨、铌、镉等元素)车间只做了简单的水泥硬化,在接受地方环保检查期间对车间进行封闭;在对废渣进行二次利用破碎时,没有任何收尘装置,粉尘通过大门和窗户扩散到空气中;为应对本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动员全体员工对废渣进行处理,要求职工能拉走都拉走,能处理都处理,能遮盖都遮盖。
(*举报编号D2ZGYS202100027)
        问题一:不属实。特材分公司贮存的废渣为铌渣、钒渣、钨渣,根据环评报告定义为一般固废。为尽快形成初步判断,2021年9月1日特材分公司委托中色东方所属的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对废渣进行了检测,三类渣中均检测不出镉。为进一步增强检测的客观性,特材分公司2021年9月1日委托宁夏持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对其铌渣、钒渣、钨渣再次进行镉元素检测,于2021年9月6日取得检测报告,结果如下:铌渣、钨渣中镉元素未检出,钒渣中镉元素为0.2μg/L。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中《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表,镉(以总镉计)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限值”为1mg/L,本次检测值为0.2μg/L,是限值的万分之二,远低于危废标准,与环评报告中将该废渣定义为一般固废的结论一致。此外,库房严格按设计要求建设并通过验收,主体为轻钢结构,地面施工为素土夯实、300mm厚卵石垫层、200mm 厚 C25 混凝土硬化,并非“简单的水泥硬化”。特材分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库房窗户和大门基本上处于关闭状态,通常只有在入渣、清渣车辆出入、搬运物品或者主管单位、检查单位要求时开启大门,只强调“在接受地方环保检查期间对车间进行封闭”不客观。
      问题二:基本属实。特材分公司与第三方签订了《渣场清理外包合同》,委托其进行处理。承揽方将特材分公司需要破碎的废渣清运至其工厂(不在特材分公司厂区内),再由其进行后续处理,特材分公司未在库房内进行废渣的破碎处理。公司进一步自查发现,在承揽方进行废渣装车、筛分、清扫以及特材分公司员工清理整顿库房的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粉尘控制措施,门通常也是开着的,会导致粉尘通过门扩散到空气中。
       问题三:不属实。2021年6月份,华东督察局对公司督察时指出特材分公司相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后,特材分公司积极整改,并举一反三对厂区内的环境进一步规范管理,同时也为了以更好的面貌迎接中央环保督察,自2021年8月17日起安排员工对库房和车间进行必要的清理整顿。对于作为一般固废的废渣,按照特材分公司年初与第三方签署的《渣场清理外包合同》,由承揽方负责进行清运和处置,同时对仍贮存在库房中的渣堆覆盖了防尘布,并更换了清晰的标识牌,并不存在“动员全体员工对废渣进行处理,要求职工能拉走都拉走,能处理都处理,能遮盖都遮盖”问题。
       一是在对废渣装车、筛分、清扫以及清理整顿时关闭库房门窗,进行封闭作业;
      二是购置雾炮机,采取降尘措施;三是在库房外的合适位置安装摄像头,对粉尘扩散现象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是将这些措施以制度形式进行固化,对《一般固废暂存库管理规定》、《还原渣出入库操作规程》等进行了补充完善,形成长效管控机制。上述整改措施已于2021年9月6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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